就政治思想史来说,自《先秦政治思想史》之后,刘先生在政治思想史研究的过程中,尤其是在三卷本和九卷本中,又特别突出了以下三个问题,以此来凸显政治思想史的"政治,色彩。
30此点,前揭柳存仁之文已论及,余英时受此启发,作《唐宋明三帝老子注中的治术发微》一文,《历史与思想》,台北:联经出版公司,1987年,第77页。77 《古文孝经孔传·事君章第二十二》,《知不足斋丛书》本,乾隆四十一年(1776)刻本。
玄宗解《道德经》屡引庄子道隐小成同于大通之说,此节御疏即言大道废者,代俗浇漓,人人浮竞,玄晏之风斯泯,穆清之化不存,失至道无为之事,故云废也。23 《孝经注疏》,第12页。正如上节所论,这种脱离与玄宗深受道家影响有关,《孝经序》区分三王与五帝,玄宗之意图是以五帝道德之治为归宿,而郑玄注《孝经》却是以先王为夏商周三王,由此,孝治与《礼运》所述礼义以为纪均指的是三王之治,其以至德、要道分属孝悌与礼乐的注解正表明了这一点。29 唐玄宗:《唐玄宗御制道德真经疏》(十卷本),卷首释题。此疏文即御制序并注下的疏文。
元氏疏直白云:此上意思行教也。若元行冲《孝经注疏》确实经过了邢昺约而修之,那么上意这样的话语绝不应出现。[37] 《四书章句集解》之《论语集注·里仁》。
太极只是天地万物之理。乃知圣人之言,本末两尽。有不得已处,即是变也。天即理也,[56]天之所以为天者,理而已。
[44] 《朱子语类》卷九十四。朱熹认识到人情自有偏处,因此臣子对君主进谏是其本分:所敬畏莫如君父,至于当直言正谏,岂可专持敬畏而不敢言。
揆诸朱熹的著述,其三纲来源于天理。[38] 《四书章句集解》之《孟子集注·离娄上》。小大虽异,界限截然……但必知夫所处之职,乃天职之自然,而非出于人为。那么,朱熹三纲的实质性含义到底为何?本文拟从朱熹天理观的视角,对其三纲人伦的内涵作一探析,以求对朱子思想有一客观认识。
理一分殊之说始于二程。在天地言,则天地中有太极。万物皆有此理,理皆同出一原,但所居之位不同,则其理之用不一。[6]《朱子全书》之《通书注》乐上第十七。
[17] 《朱子语类》卷六》。甚至父母要杀子女,子女也应毫无怨言。
[52] 李锋:《朱熹政治哲学研究》,南开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,第59页。唯其如此,理一的正义要求才能实现。
盖‘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,宁熟谏,‘谕父母于道,方是孝。爱之发,必先自亲亲始。伊川说得好,曰‘理一分殊。人伦主体之间的关系,并非二点之间的线段关系,而是三点之间的三角关系。[51] 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卷十四《行宫便殿奏札二》。[10]又云:盖三纲五常,天理民彝之大节,而治道之本根也。
在评注孔子事父母几谏时,朱子引用《礼记·内则》解释到:几,微也。关系主体守住自己的分殊位份,就是遵行了天理,如果没有坚守自己的分殊位份,就是违背了天理。
在两千多年的儒家思想史中,最先提出三纲之名的是汉儒董仲舒,但对后世人伦关系形成决定性影响的是宋代理学家朱熹。另,参见徐公喜:《朱熹义理法律思想论》,《中华文化论坛》2004年第2期。
所有人伦关系主体都要首先与天相连,人伦关系才真正具有稳定性。[13] 《朱子语类》卷九十五。
甚至在司法实践中,朱子也以这种偏颇的分殊作为审判原则:凡有狱讼,必先其尊卑上下、长幼亲疏之分,而后听其曲直之辞。但这种分殊,要以理一为前提。对于父母子女关系,朱熹也不主张子女对父母百依百顺。为法于天下,可传于后世,非止一身一家之孝而已,此所以为大孝也。
[9]三纲是传统中国最重要的三种人伦关系外在类型,五常则是人际交往的内在道德准则。父母不悦,而挞之流血,不敢疾怨,起敬起孝也。
[17]分的结果就是位的确定。[14] 《朱子语类》卷五十八。
君臣上下两尽其道,天下其有不治者哉。[4] 乐爱国:《儒家三纲五常的本义、演变及其辨正——以朱熹理学的诠释为中心》,《学习与实践》2018年第12期。
在生活实践中,朱子对人伦关系的观察与思考主要是天理之分殊。父安其父之分,子安其子之分,君安其君之分,臣安其臣之分,则安得私?故虽行一不义,杀一不辜,而得天下,有所不为。[5] 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卷八十二《书伊川先生帖后》。[11] 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卷十四《戊申延和奏札一》。
[35]对父母的孝,不能违背天理。为了维护人伦关系的整体稳定,不惜加大卑幼一方的忠孝义务,片面地要求卑幼无条件地履行其忠孝义务,使得原本可以彰显道德之美的人伦关系,逐步成为人的桎梏和枷锁,走向理的反面。
正是由于天的缘故,臣子对君父的忠孝义务无论如何都不是绝对的。[31] 《朱子语类》卷十六。
如针对阿梁案件的审理,朱熹认为:本军阿梁之狱,节次番词互有同异,须至依条再行推鞫。[42] 《朱子语类》卷二十。